24小时咨询专线
95154解决公益性公墓问题的对策
一是在保证本镇村居民安葬需求前提下,定期盘点公益性公墓资源使用情况,适度适时将多余资源投入市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符合土地管理使用改革方向。
以北京为例,城镇人口1800余万人,合法经营性公墓33家,农村人口800余万人,却有100余家公益性公墓为其提供服务,资源配置不科学、不合理。村镇应每年就各自管辖的公益性公墓安葬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并依据本地人口年龄结构、历年死亡率、回村安葬情况等对未来3至5年安葬情况进行预估,每年审批一部分可在本区外销售的公益性公墓指标。
二是借鉴政府公益性廉租房政策,在户籍、收入等方面限定公益性公墓销售标准。
主管审批部门应增加公益性公墓购买人的户籍、收入、家庭成员购买数量等方面的申请标准,调节供需结构,避免公益性公墓资源闲置浪费,适当解决城镇经营性公墓因供给不足而价格高起的问题。
三是产品类型上遵循经济、适用、节地、环保等特性,鼓励推出文明祭祀、文创纪念等产品。
公益性公墓应限定产品为草坪可降解葬、树葬、花坛葬和室内壁葬,严限超标准墓,杜绝豪华墓、大型墓等。
四是明确价格上限,在价格范围内可根据不同产品适当调整价格幅度。
价格上限可参照墓地建设、运营、管理、销售等的成本,加上未来20年投入和管理的预留利润率来制定,并允许每3年向公益部门申请一定幅度的调整。
五是引入“管委会”和“信托管理”模式,实现集约化经营,构建市场经营的现代化管理机制。
引入“管委会”模式,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及监管职能,管委会成员由政府、村委会及市场专业经营管理人士构成。该机制一方面可解决公益性公墓专业人才缺失造成的管理不规范现象,另一方面可使管理效率最大化、使公益性公墓资源得到高效管理和配置。
引入信托机构,实现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构建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财产信托形式,设立公益性公墓经营流转信托,即在坚持公益性公墓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村委会经营权的前提下,村委会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公墓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经营、管理,并作为受益人获取公益性公墓经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受托管理公墓经营权,并将公墓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市场化专业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上一篇:金华殡仪一条龙服务收费标准
下一篇:殡葬改革的发展阶段